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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菏泽农村高龄补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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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山东省民政厅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》(鲁民64号)要求,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,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市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发放对象

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:具有菏泽市户籍、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、80-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。

二、发放标准

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,其中80至89周岁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、200元。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》(鲁政发〔2011〕54号)文件规定执行。

三、发放程序

(一)申请、审批程序

1.申请。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,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)委会提出申请,填写《菏泽市80-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》。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,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。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,可由村(居)委会代为申请。经村(居)委会审核、符合条件的,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。

2.审核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,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。符合条件的,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。

3.审批。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,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。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。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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